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肖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敏结诉被告王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肖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敏结返还借款29400元及利息(以29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敏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敏结负担13元,被告王肖玲负担615元(被告王肖玲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敏结)。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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