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02号
林洪建: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林洪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洪建对被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59元),由被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