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649号
杨华伟: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华伟负担(被告杨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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