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甘志锋: 原告滕树春与被告甘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甘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滕树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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