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潘辉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欧坤明、潘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73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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