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金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培生诉被告何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4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金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培生偿还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5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000元自2017年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原告周培生已预交),由被告何金祥负担(被告何金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培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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