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5138号原告中山市中粤金属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粤金属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17976.05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粤金属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中粤金属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担10903元(该款被告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山市中粤金属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