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36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53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卫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47 幢 2402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3092624]价值相当于74393.26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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