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海存: 本院受理原告章方波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李念群、何海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章方波; 二、驳回原告章方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章方波已预交27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章方波,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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