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209号
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马秋平诉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秋平返还储油充值卡3283元; 二、驳回原告马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马秋平已预交),其中原告马秋平负担78元,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秋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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