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971号-王海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697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海燕、吕志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212459.0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9月25日,利息66090.20元、罚息5314.10元、复息2699.89元;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贷款基准利率自每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息)。
  二、被告王海燕、吕志斌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王海燕提供的抵押物即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南弘业大厦302【合同业务编号:HTN201200671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三、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由被告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燕追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8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895元,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85元(该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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