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222号
中山市南区海霞服饰厂、童俊霞、伍孟强: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锐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区海霞服饰厂、童俊霞、伍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南区海霞服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锐海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405.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1928.15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日起算;以52558.28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以30918.78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南区海霞服饰厂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伍孟强、童俊霞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锐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元(原告中山市锐海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南区海霞服饰厂、童俊霞、伍孟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山市锐海纺织品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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