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雪梅: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7425号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1845.27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以每月实际欠款额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梁雪梅负担(该款被告梁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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