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柏成: 本院受理原告姚朝保诉被告刘柏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姚朝保;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30元给原告姚朝保; 三、驳回原告姚朝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朝保负担32元(原告姚朝保已预交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负担1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姚朝保,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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