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214号
邓力: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全速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城桂分公司诉被告邓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山市中通城桂分公司与邓力签订的《中通快递承包合同》; 二、被告邓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通城桂分公司支付2017年2月、3月、4月的承包费45000元; 三、被告邓力提交的保证金50000元中山市全速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城桂分公司不予退还;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全速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城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原告中山市全速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城桂分公司负担3470元,被告邓力负担2600元(该款被告邓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全速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城桂分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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