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梅丽: 本院受理原告吴少芳、陈毅清、梁臻诉被告叶国彬、胡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国彬在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少芳、陈毅清、梁臻借款本金75450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9545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以7545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叶国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吴少芳、陈毅清、梁臻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胡梅丽对被告叶国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少芳、陈毅清、梁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国彬、胡梅丽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三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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