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朝赖: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0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朝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朝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092.92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2016年12月8日的利息、违约金分别为1581.13元、1053.42元,自2016年12月9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何朝赖负担(该款被告何朝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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