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国梅: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0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宋国梅、李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国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6746.1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9月17日利息5874.14元、违约金4127.75元,自2017年9月18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宋国梅负担(该款被告宋国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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