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4373号—韦帝强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373号

韦帝强:
  申请人黄美龙与韦帝强、中山市优果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优果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37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粤2071执保3484号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韦帝强的银行存款446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韦帝强名下的以下房地产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
  1.被申请人韦帝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盛路5号E区1幢501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402523;土地证号:国(2008)易232082];
  2.被申请人韦帝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盛路5号E区地下车库47号车位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09006626;土地证号:国(2009)易234889]。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韦帝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三、查封担保人杨沛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5幢9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09009248;土地证号:国(2009)易213690]。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担保人杨沛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告知书内容如下:
  1.冻结了被申请人韦帝强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2.2017年8月4日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期限三年(详建财产清单或民事裁定书);
  3.2017年8月4日查封了申请人的不动产。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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