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2609号
欧燕秋: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12609号原告沈旭平诉被告梁永锋、欧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永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旭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梁永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旭平偿还借款本金2468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欧燕秋对被告梁永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2元,诉讼保全费1754元,两项合计9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永锋、欧燕秋连带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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