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08号
杨豪、曾福萍: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08号原告卢立章诉被告杨豪、曾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立章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6年6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杨豪、曾福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立章偿还借款本金38600元及利息[其中以18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驳回原告卢立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立章负担35元,被告杨豪、曾福萍负担1611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