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673号
黄均尧: 本院审理原告刘嘉敏诉被告黄均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均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嘉敏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刘嘉敏已预交),由被告黄均尧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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