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锦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天诉被告叶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00号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锦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孝天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孝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45元(原告陈孝天已预交),由被告叶锦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陈孝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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