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向伟: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向伟、秦弦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7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秦弦的银行存款398495.53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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