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6198号-赵国柱判决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6198号

赵国柱:
  原告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徐治安诉被告李光炜、第三人赵国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徐治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徐治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