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家明: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3400号原告刘旨立诉被告陈家明、第三人陈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旨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旨立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