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4947号-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4947号

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徐少华诉被告陈爱莎、黎秀媛、中山市亿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中山市超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鑫晨办公家具厂、中山市阜沙镇真之正制冷配件商行、中山市标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用五金电器商行、中山市东区互强纸品厂、中山市格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肇庆市德泰金属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和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群明、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爱莎、黎秀媛、中山市亿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中山市超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鑫晨办公家具厂、中山市阜沙镇真之正制冷配件商行、中山市标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用五金电器商行、中山市东区互强纸品厂、中山市格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肇庆市德泰金属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和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群明、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撤销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中一法执字第1263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麦科尔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的案款分配方案》;
  二、驳回原告徐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1元(原告徐少华已预交),由被告陈爱莎、黎秀媛、中山市亿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中山市超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鑫晨办公家具厂、中山市阜沙镇真之正制冷配件商行、中山市标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用五金电器商行、中山市东区互强纸品厂、中山市格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肇庆市德泰金属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和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群明、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爱莎、黎秀媛、中山市亿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和发纸箱厂、中山市超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鑫晨办公家具厂、中山市阜沙镇真之正制冷配件商行、中山市标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用五金电器商行、中山市东区互强纸品厂、中山市格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肇庆市德泰金属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和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群明、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徐少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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