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178号
卿太清: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文与被执行人卿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卿太清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执行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追加被申请人卿太清为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7674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