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447号
苏胜安: 原告何波诉被告林大陆、苏胜安、罗道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林大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波返还21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何波已预交),由被告林大陆负担(该款被告林大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何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林大陆、苏胜安、罗道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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