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胜: 本院受理原告梁培棠诉被告周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传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培棠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原告梁培棠已预交),由被告周传胜负担(被告周传胜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梁培棠,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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