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450号-戴亚晓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戴亚晓:
  本院受理原告梁培棠诉被告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戴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戴亚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培棠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培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原告梁培棠已预交),由原告梁培棠诉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戴亚晓负担930元(被告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戴亚晓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梁培棠,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