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749号
黄志涛: 原告常燕诉被告徐海荣、黄志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徐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常燕偿还为其清偿的债务552108.13元及利息(以552108.1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志涛对被告徐海荣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元(原告常燕已预交),由被告徐海荣、黄志涛负担(被告徐海荣、黄志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常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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