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聘宇: 本院受理原告卢禹洲诉被告李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禹洲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禹洲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卢禹洲已预交),由被告李聘宇负担(被告李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卢禹洲)。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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