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欧耀威: 本院受理原告宁顺容诉被告欧耀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3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耀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宁顺容交通事故损失34885.91元; 二、驳回原告宁顺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宁顺容负担1323元(原告宁顺容已预交1060元,余2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欧耀威负担7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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