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小祥: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585号原告邹军诉被告邹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邹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邹军还清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小祥负担(该款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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