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洪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诉被告陈洪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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