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968号
陈家富: 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陈家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陈家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224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22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家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640元; 三、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就被告陈家富抵押的车牌号为粤TEA053东风日产牌DF17203VAK2型小轿车(发动机号867229T,车架号LGBE5AF03FR070758)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家富负担(被告陈家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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