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6-9759公告上诉状-邯郸市丛台区昌隆丝网用品服务处、杨永岭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9759号
  邯郸市丛台区昌隆丝网用品服务处、杨永岭:
  本院受理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结果,改判为邯郸市丛台区昌隆丝网用品服务处向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78元或因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对本案发还重审。
  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详见上诉状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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