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9759号 邯郸市丛台区昌隆丝网用品服务处、杨永岭: 本院受理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结果,改判为邯郸市丛台区昌隆丝网用品服务处向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78元或因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对本案发还重审。 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详见上诉状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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