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俊然、中山市大涌镇森之园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凯成轩家具厂、邝子生: 本院受理原告伍少良诉被告谢俊然、中山市大涌镇森之园家具厂(以下简称森之园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凯成轩家具厂(以下简称凯成轩家具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3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伍少良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森之园家具厂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二、被告谢俊然、邝子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伍少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共计103555.06元; 三、驳回原告伍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元(原告伍少良已预交),由原告伍少良负担1256元,由被告谢俊然、邝子生负担2390元。被告谢俊然、邝子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直接返还给原告伍少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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