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06号
曹罗成: 原告陆冬诉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昆仑、黎山、曹罗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原告陆冬与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奥莱美健身游泳中心合约书》; 二、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共同向原告陆冬返还会籍费4400元。 三、驳回原告陆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陆冬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陆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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