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282号
肖志聪: 本院审理原告罗国忠诉被告肖志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志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国忠支付货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该款原告罗国忠已预交),由原告罗国忠负担49元,被告肖志聪负担1165元(该款被告肖志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罗国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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