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冠中、周艳萍: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37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邓冠中、周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冠中、周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2256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2月起以每月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该月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邓冠中、周艳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邓冠中、周艳萍负担48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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