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596号李伟兴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兴: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596号原告吴志卫诉被告李伟兴、李进文、第三人罗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伟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归还本金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2月19日为960元;其后以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进文对被告李伟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志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志卫负担2元,被告李伟兴、李进文负担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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