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海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600号原告吴志卫诉被告杨海明、杨尚杰、第三人罗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归还本金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尚杰对被告杨海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杨海明、杨尚杰负担(该款原告吴志卫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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