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霍文锦: 本院受理原告严胜萍与被告冯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加霍文锦为本案第三人,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89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冯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胜萍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该款原告严胜萍已预交),由被告冯春梅负担,被告冯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严胜萍。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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