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7-9509公告判决-李家富、王海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509号

李家富、王海:
  本院审理原告陈惠明诉被告李家富、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惠明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王海对被告李家富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李家富、王海共同负担(原告陈惠明已预付,被告李家富、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惠明)。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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