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509号
李家富、王海: 本院审理原告陈惠明诉被告李家富、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惠明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王海对被告李家富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李家富、王海共同负担(原告陈惠明已预付,被告李家富、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惠明)。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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