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414号
梁永泉: 本院审理原告黄佳华、幸桂芳诉被告梁永泉、梁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国强、梁永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佳华、幸桂芳支付代偿款2815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2元,财产保全费1928元,合计7450元,由被告梁国强、梁永泉共同负担(原告黄佳华、幸桂芳已预付,被告梁国强、梁永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黄佳华、幸桂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