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759号
张志坚、张晓梅: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志坚、张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张志坚签订的编号为138139002274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张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8999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利息22983.75元、罚息3467.33元、复利2248.31元,从2017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年利率23.4%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罚息); 三、被告张晓梅对被告张志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志坚、张晓梅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或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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