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096号
中山市润荣布业有限公司、张月暖: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汇富通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润荣布业有限公司、张月暖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润荣布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汇富通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财会服务费3550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652.34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汇富通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润荣布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润荣布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或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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