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王昭昌: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昭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